日前,重庆市能源局发布关于征求《重庆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提到,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利用公共机构等建筑物及附属场地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利用工商业厂房等建筑物及附属场地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特殊情况需由市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确认。超出比例的上网电量,电网企业可暂不予结算;对暂不结算电量,可申请在次年可上网电量中予以补结,补结的电量计入当年可上网电量。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特殊情况需由市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确认;重庆市现货市场正式连续运行后,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明确,区县能源主管部门在市能源局的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推进辖区内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电网承载力按红、黄、绿分类分区,红色代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和消纳严重受限,电网企业暂缓出具接入意见;黄色代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和消纳一定程度受限,上网电量不得超过20%;绿色代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和消纳条件较好。
备案变更方面,项目投资主体可根据电力用户负荷、自身经营状况等情况,重新选择项目类型适用的上网模式,在项目全生命周期范围内可变更上网模式一次,同时进行备案变更并告知备案机关,电网企业协助做好接网调整,项目投资主体应当与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重新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后再行接网。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的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计划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的,经发用电主体协商一致,由项目属地能源主管部门向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制定接网调整方案。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将确需调整的项目转电网企业进行接网校核,对具备接网消纳条件的项目,复函予以确认。取得市级能源主管部门确认后,项目法人向属地能源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电网企业按照集中式光伏电站建设管理要求,协助投资主体做好接网调整,并将其纳入全市集中式光伏发展规划管理。
原文如下:
0 条